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且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以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三类交易时间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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