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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笔公司无锡胜诉 获赔偿八万元创历史纪录
本所所代理的派克笔公司商标权维权行动系列诉讼日前又获得一宗判决,派克笔公司诉无锡三阳百盛广场公司,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八万元。代理人于庭审中所主张的,被告欲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必须提供相应的销售合同及商业发票,否则即不符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该主张被无锡法院所采纳,并最终认定被告商标侵权行为成立。
据媒体报道显示,2006年5月29日下午18时18分,根据上海派克笔公司的申请,公证员与申请人的代理人上海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无锡一商场,在该商场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一支“派克”笔以及商业销售发票。此后,公证人员对所购买的“派克”笔进行了拍照、封存。2006年6月12日,上海派克笔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所购“派克”笔进行了鉴定并出具证明:经检验证实,该笔并非派克笔公司或派克笔公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06年7月18日,派克笔公司签署委托书,特别授权上海派克笔公司办理包括代为签署有关文件、提起诉讼、辨别和鉴定假冒及侵权产品并代为出具有关产品鉴定证明等事宜。此后,派克笔公司将该商场起诉至法院。
派克笔公司诉称该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派克”、“PARKER”等文字、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16类。目前,该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受中国法律保护。现取证查明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向原告赔偿因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省级以上报纸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致歉声明。
同时,原告向法院提交派克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出具给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附有销售发票、现场工作记录、鉴定证明及实物照片的公证书等证据。
被告辩称自己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场销售的笔是从派克笔公司指定的批发商处进货,没有假冒情形,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北京一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销售出货单以及上海一贸易有限公司的送货单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了“派克”笔一支,经上海派克笔公司出具鉴定证明,其系假冒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庭解封该笔,也显示其在笔盒上使用了派克笔公司的注册商标,因此其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欲证明其销售的“派克”笔具有合法来源,必须提供相应的销售合同及商业发票。被告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是“派克”笔的指定授权批发商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曾从上海派克笔公司购得正品“派克”笔系列若干,但不能证明被告销售的“派克”笔就是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购得。
另外,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给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出货单以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送货单上都没有原告购买的并经公证的钢杆金夹宝珠笔规格,因此对于经公证的派克笔,被告没有实质证据证明该笔具有合法来源。被告提供的派克笔2006年价目表,上面也没有与被告销售价格相当的钢杆金夹宝珠笔,该价目表也印证了被告销售的涉案“派克”笔不具有合法来源,而是假冒派克笔公司商标的商品。据此,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笔公司“PARK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派克笔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在认定被告赔偿数额时,法院考虑了原告“Parker”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派克笔公司的经营模式,被告侵权过错的大小,其市场影响力及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最终依法酌定前述赔偿额。
本案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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